停水通知
幕桥西路誉景豪庭DN250供水管接驳施工
时间
2018年10月18日13:00-2018年10月18日19:00
区域
天御云景、苍江中学、珀丽湾、雅怡花园、南岛市场一带
通知:因幕桥西路誉景豪庭市政给水安装工程需要,我司将于2018年10月18日下午1时至晚上7时,在幕桥西路誉景豪庭进行管径250供水管接驳施工,届时天御云景、苍江中学、珀丽湾、桂花园、雅怡花园、南岛市场、江滨豪庭、翠景园一带的用户将暂停供水。不便之处,敬请见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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幕桥西路誉景豪庭DN250供水管接驳施工
时间
2018年10月18日13:00-2018年10月18日19:00
区域
天御云景、苍江中学、珀丽湾、雅怡花园、南岛市场一带
通知:因幕桥西路誉景豪庭市政给水安装工程需要,我司将于2018年10月18日下午1时至晚上7时,在幕桥西路誉景豪庭进行管径250供水管接驳施工,届时天御云景、苍江中学、珀丽湾、桂花园、雅怡花园、南岛市场、江滨豪庭、翠景园一带的用户将暂停供水。不便之处,敬请见谅。
重磅消息!
全江门的教师注意啦!
教师再也不是“铁饭碗”了
今后
年度考核不合格、教学能力不胜任
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合格
或逾期不注册的
都很可能要“退出教学岗位”
并且,教师待岗期间
只发放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
不服从“待岗培训”安排
或者“待岗培训”仍“不合格”的,
则会被解聘!
今年9月份,江门市开始实施“县管校聘”制度,教师由“学校人”变为区(市)义务教育系统的“系统人”,可由县级政府统筹安排,定期在县域内中小学轮流任职。
为推进江门市中小学校教师“县管校聘”管理改革,近日,江门市编办、教育局、财政局、人社局共同拟定了《江门市中小学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实施办法》(试行)(征求意见稿)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对中小学教师“退出教学岗位”进行了界定和说明,并于10月19日前,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。
“县管校聘”不但完善招聘方式,实行“县级统招,学校用人”,而且建立退出机制,实行“定期注册,定期考核”,落实开展5年一周期的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。
“县管校聘”改革方案,在完善岗位设置、招聘方式、均衡配置机制的同时,还建立了退出机制,《办法》则进一步完善并明确退出渠道,“退出教学岗位”渠道包括待岗培训、转岗、提前退休、解聘和辞聘。
☞教师主动提出待岗培训或转岗申请的;
☞学历不达标的;
☞未能竞聘到教学岗位的;
☞教学能力不胜任的;
☞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合格,或逾期不进行定期注册的;
☞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,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,或师德考核不合格的;
☞由于身心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教学岗位的;
☞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或其他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适合担任教学工作的。
以上情形将暂不安排独立的教学工作,由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学校安排其进修学习、跟岗培训。待岗培训期累计不超过12个月。
培训期间,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为待岗教师(学历不达标、身心健康无法胜任教学工作的除外)提供不少于两次的竞聘上岗机会(含跨校竞聘)。待岗期间,只发放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。
☞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,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;
☞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,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;
☞受到开除处分的;
☞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,医疗期满后,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或教育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的;
☞《教师法》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(包括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;体罚学生,经教育不改的;品行不良、侮辱学生,影响恶劣的);
☞丧失或被撤销教师资格的;
☞未经学校同意,擅自出国(出境)或者出国(出境)逾期不归的;
☞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,发生责任事故,或者失职、渎职,造成严重后果的;
☞严重扰乱工作秩序,致使学校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;
☞违反其他法律、法规相关规定的。将予解聘。
此外,《办法》明确,男年满五十周岁,女年满四十五周岁,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且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满十五年,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医疗期满后,经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;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因工致残,经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的,以及其他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,可申请提前退休。
对此,江门市中小学部分老师认为,《办法》提出的是一种循序渐进的退出机制,既能提高目前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,又能给教师提供改进及补救的空间和时间。
此外,对于因身体原因无法到岗任职的教师,能通过合法的渠道,作合理的安排,以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管理。
也有教师认为,此举也给个别不求上进,得过且过“混日子”的老师敲了一记警钟。
目前,《办法》(实行)正在公开征求意见,10月29日前,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电子邮箱、传真和信函的方式向市教育局提出意见和建议,对合理的意见建议,市教育局将认真研究。
一、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mjyrs@163.com
二、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:0750-3503974
三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:江门市蓬江区环市三路20号江门市教育局人事与师资管理科,并在信封上注明“《江门市中小学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实施办法》(试行)(征求意见稿)”字样。
江门市中小学校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实施办法(试行)
(征求意见稿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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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,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,建设一支师德高尚、业务精湛、结构优良、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,为全面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强有力支撑,根据《教师法》、《教师资格条例》、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》、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》、《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》和有关法律、法规及政策的规定,按照《关于推进江门市中小学校教师“县管校聘”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(试行)》要求,特制定《江门市中小学校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实施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
第二条 坚持城乡统筹,协调发展,科学配置教师资源,优化教师结构,激发教师潜力,确保教师队伍的高素质、高水平发展,实现优师优教。完善教师出口,对不参与竞聘上岗、定期注册不及格或逾期不注册、考核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胜任(坚持)教学岗位工作的教师,退出教学岗位。
第三条 本《办法》适用于江门市公办基础教育学校(含幼儿园、中小学、特殊教育学校)的在编教师。学校在编职员和教辅人员的退出办法参照本《办法》执行。
第四条 教师退出渠道包括待岗培训、转岗、提前退休、解聘和辞聘。
第五条 待岗培训是指对符合本《办法》第十条情形的教师暂不安排独立的教学工作,由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学校安排其进修学习、跟岗培训。待岗培训期累计不超过12个月。
待岗培训期间,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为待岗教师(学历不达标、身心健康无法胜任教学工作的除外)提供不少于两次的竞聘上岗机会(含跨校竞聘)。
待岗教师待岗期间的日常管理由原聘用学校负责。待岗培训当年不能参加更高层次、级别专业技术职务(岗位)评聘,不得评优评先。
待岗教师应承担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。
第六条 转岗是指在校内或校际通过竞聘上岗转至非教学岗位。校内转岗由所在学校统筹安排,校际转岗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。
第七条 提前退休是指满足本《办法》第十一条相应条件的,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经所在学校同意,教育主管部门审核,同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,可以提前退休。提前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,按国家、省、市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八条 解聘是指解除人事聘用关系。对退出教学岗位后,不愿意转岗,不参加待岗培训,或待岗期满仍然不能竞争上岗,转岗后仍不胜任工作的,由原聘用学校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,予以解聘。
第九条 辞聘是指在聘用期内教师主动提出解除人事聘用关系。由本人提出,经聘用学校同意,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,予以辞聘。
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学校党组织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给以待岗培训或转岗处理:
(一)教师主动提出待岗培训或转岗申请的;
(二) 学历不达标的;
(三) 未能竞聘到教学岗位的;
(四) 教学能力不胜任的(由教研部门负责教学能力水平评估);
(五)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合格,或逾期不进行定期注册的;
(六)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,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,或
师德考核不合格的;
(七) 由于身心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教学岗位的;
(八) 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或其他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适合担任教学工作的。
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以提前退休:
(一)男年满五十周岁,女年满四十五周岁,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且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满十五年,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医疗期满后,经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;
(二)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因工致残,经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的。
(三)其他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。
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解聘:
(一)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,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;
(二)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,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(学校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);
(三)受到开除处分的;
(四)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,医疗期满后,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或教育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的(学校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);
(五)《教师法》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(注: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;体罚学生,经教育不改的;品行不良、侮辱学生,影响恶劣的。);
(六)丧失或被撤销教师资格的;
(七)未经学校同意,擅自出国(出境)或者出国(出境)逾期不归的;
(八)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,发生责任事故,或者失职、渎职,造成严重后果的;
(九)严重扰乱工作秩序,致使学校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;
(十)违反其他法律、法规相关规定的。
第十三条 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应以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为基础。
符合校内待岗培训和转岗的,由学校行政会研究后实施,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;
符合校际转岗或解聘条件的,由学校行政会研究后,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实施。学校应提供事实依据和说明。转至系统外其它事业单位的,遵循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,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协调拟调入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,按调动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备案。
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或辞聘的,教师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提前退休或辞聘申请,经学校行政会研究同意,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,审批期间,申请人不得擅自离岗。
第十四条 各市(区)教育行政部门和直属学校要按照《关于推进江门市基础教育学校教师“县管校聘”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》要求,依法制定《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实施细则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细则》)。《实施细则》应当采用“合同退出机制”,即对新进教师,在签订《聘用合同书》时,将本《办法》所列明的退出机
制条款纳入合同条款;对目前已在职在岗教师,续签或补充签订《聘用合同书》时,应将本《办法》所列明的退出机制条款纳入合同条款。《实施细则》应通报、告知本区域内教职工。
第十五条 各市(区)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指导学校完善教师考核测评办法,对专任教师的考核要以《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(试行)》、《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(试行)》、《小学教师专业标准(试行)》和《中学教师专业标准(试行)》为重要依据,各学校对教师的考核测评办法要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。
第十六条 退出教学岗位的教师转入新岗位的,按照新岗位聘用职务重新确定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。
待岗期间,只发放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。
解聘情形符合经济补偿的,依法按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七条 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,必须程序规范,处理有据,结果公正。
第十八条 退出教学岗位教师对待岗培训、转岗、解聘有异议的,应当协商解决;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,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调解;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,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,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第十九条 本《办法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五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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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江门日报、江门教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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